一、 活動名稱:桃園區「2024桃城映像」攝影比賽
二、 活動主旨:為記錄桃園區時代影像,呈現本區近年來市政建設及市容之美,並為地方留存史料,特舉辦本次活動,歡迎攝影愛好者共襄盛舉。
三、 活動說明:桃園區具有豐富多元在地特色、民俗風情及人文藝術,近年來各項軟硬體基礎建設逐漸充實,為留下歷史影像,曾先後舉辦「2009桃城映像攝影比賽」、「2010桃園燈會攝影比賽」、「2011桃城映像(2)攝影比賽」、「2012桃城映像(3)-民俗節慶篇攝影比賽」、「2013桃城映像(4)攝影比賽」及「2014桃城映像(5)攝影比賽」等活動,廣徵各專業攝影愛好者參賽,而評審後取得之相片,運用於各項市政文宣上,對市政宣傳品質之提升助益良多。為持續蒐集高畫質之市政建設影像,更期待透過觀眾的視角,以「桃園印象」為攝影創作主題,共同紀錄屬於桃園的美好時刻。
四、 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桃園區公所。
(二)指導單位:桃園市政府、桃園市議會。
(三)協辦單位:桃園區各里辦公處、桃園區各社區發展協會、桃園市各級學校。
五、 攝影主題:以桃園區為取景範圍,主題需呈現本區人文采風、傳統建築、藝文美術、城市地貌、河域景觀、休閒遊憩或市政活動之美。
六、活動辦法:
(一)參加資格:凡對愛好攝影之人士皆可參加,不限國籍,無需報名費,不限使用相機品牌。未滿18歲者必須有法 定代理人之同意並簽名,始可報名參加。
(二)作品規格:數位相機(不含手機、平板、Go Pro及其他行動裝置):交件作品須最少1,000萬畫素拍攝(不得插點擴檔)。拍攝相機原始檔限為RAW檔。
- 參賽作品一律沖洗成5×7吋彩色照片,不得留白邊。
- 每件作品背面皆須浮貼報名表,表格內各項資料須詳細填寫。
- 未符合以上格式或規定者視同棄權。
(三)簡章索取:桃園區公所服務台、人文課,或上桃園區公所網站(http://www.taocity. gov.tw)/最新消息下載。
(四)收件期間:113年8月1日起至113年8月31日止(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五)收件方式:
- 親自送件:請於收件截止日前之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送至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7號「桃園區公所一樓/人文課」,逾期不予受理。洽詢電話:03-3348058轉1400。
- 郵寄送達:以郵戳為憑,請於收件期間寄至「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7號/桃園區公所/人文課 收」,信封上請註明「參加2024桃城映像攝影比賽」。
七、評審及獎項
(一)評審:由主辦單位聘請攝影藝術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及本公所代表等組成評審團,就參賽作品進行評審,參賽者須尊重評審之決定,對評審團成員及評審結果不得異議。評審日期另行公告於本公所網站(http://www.taocity.gov.tw)。
(二)獎項及名額:
1、金牌:1名,獎金新台幣30,000元及獎狀乙張。
2、銀牌:1名,獎金新台幣20,000元及獎狀乙張。
3、銅牌:1名,獎金新台幣10,000元及獎狀乙張。
4、優勝:15名,獎金新台幣2,000元及獎狀乙張。
5、佳作:25名,獎金新台幣1,000元及獎狀乙張。
6、入選:60名,獎金新台幣500元及獎狀乙張。
(三)主辦單位有權視參賽數量、品質及市政需求增減之。
(四)得獎公布:得獎作品預定於評審作業完成後一週內,公布於本公所網站/最新消息,並專函通知得獎者(未得獎者不另行通知)。得獎者需於網站公布後5個工作天內(含公布日)繳交「調整前原始檔(限RAW)」以及「調整後作品檔(Tiff或JPG)」2種數位檔案。逾期未繳交或繳交不全者視同棄權(獎位不予遞補),並取消獲獎資格。
(五)頒獎時間:利用本公所活動或另擇期公開頒獎。
八、參賽規範:
(一)參賽作品限本人之創作且未曾公開發表之作品(公開發表意為:在機關團體、大眾媒體、公共論壇或公開活動中,包括其網站、出版品與刊物所發表或使用之作品;發佈在個人經營之部落格或臉書則不在此限),不得用他人名字頂替,為一次拍攝完成並且要符合攝影主題,違反者視同棄權不予評審。請於每張相紙背面浮貼個人資料,詳實填寫作品名稱、姓名、地址、聯絡電話等資料,資料不全不列入評選。
(二)參賽作品不得重製、翻攝、抄襲他人作品,亦不得使用AI生成之圖像或後製軟體合成及改造,或於電腦軟體進行數位合成或修改;不得插點加大檔案或經加色、加字、彩繪、疊片、護貝、裝錶等,不收連作(組照)、不接受空拍機拍攝。違反者,不予評審;已得獎者,取消得獎資格(獎位不予遞補)並追回已領取之獎金及獎狀。其攝影作品若涉及著作權、肖像權或其他侵權等違法事宜,作者需自負相關法律責任,與主辦單位無涉,若有糾紛者,一律取消參賽資格,獲獎者取消得獎獎項。
(三)為鼓勵愛好攝影者踴躍參加,每人參賽作品數量不限,惟銅牌獎以上(含銅牌獎)獎項,每人限得1件。參賽作品正面均不得做任何註記、塗色或簽色,違者視同棄權。
(四)郵遞請用硬紙板保護並包裝妥當,以掛號郵件交寄。參賽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力以致損害,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五)所有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數位檔案之著作財產權,自公布得獎日起歸屬「桃園區公所」所有;本公所依法有重製、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
發表、公開展示、改作、發行、媒體刊登報導,不限時間、次數、方式使用之權利,均不另予通知及致酬。經公布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
求取消得獎資格,若作品未達到評審標準得從缺。
(六)各獎項之獎金,均需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相關法規扣繳所得稅及健保補充保費(得獎獎金超過二萬元者應依所得稅法之規定,預先扣繳所得稅10%)。
(七)參賽作品概不退件(包含規格不符),事後亦不得要求退回。
(八)評選前如遇不可抗拒之災變、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之損失,主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任。
(九)凡參賽即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本簡章若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視狀況適時補充或修正,並以最新公告為主。主辦單位對於活動內容及獎金保有修改及最後解釋權利。
(十)評審標準:構圖內涵(40%)、攝影品質(40%)及創意(20%)。
●參加表詳附件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