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說明:一、申請資格:具下列資格者之一者: (一)經歷:曾於各級各類學校或相關機構擔任教師、講師或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教授原住民族文化或技藝相關課程滿二年,並由任教機構學校考核甲等或評定優良者。 (二)著作:出版或發表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 蹈、歌曲及相關著作。 (三)事蹟:從事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技藝工作,有具體貢獻,經地方政府、部落組織或學校推薦(原住民族耆老得以自薦方式申請)。 二、受理申請期間: (一)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 (二)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內容說明:
一、申請資格:具下列資格者之一者: (一)經歷:曾於各級各類學校或相關機構擔任教師、講師或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教授原住民族文化或技藝相關課程滿二年,並由任教機構學校考核甲等或評定優良者。 (二)著作:出版或發表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 蹈、歌曲及相關著作。 (三)事蹟:從事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技藝工作,有具體貢獻,經地方政府、部落組織或學校推薦(原住民族耆老得以自薦方式申請)。
二、受理申請期間: (一)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 (二)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