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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原住民族委員會「113年度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實施計畫」~

  • 發布單位:人文課
  • 聯絡人:林如惠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桃園區公所

說明:
一、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24條及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 辦法第3條,獎勵對象如下:
(一)義務進用機關(構):為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4 條、第5條及第12條規定應進用原住民族之單位,應符合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第4條獎勵基準,及第5條進用原住民族人數之計算基準,始得獎勵,並由原民會主 動篩選主動通知獲獎,免予申請。 
(二)非義務進用機關(構):為未具進用原住民族義務,進 用原住民族人數須達國內員工總人數1%,並符合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第4條獎勵基準,及第5條進用原住民族人數之計算基準,始得獎勵,須以書面方式向原民 會提出申請。 
(三)主動提列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職缺之用人機 關(構):由原民會依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缺額,主動篩選並通知符合獎勵名單,免予申請。 

二、申請方式:非義務進用機關(構)自即日起至113年4月30 日止(郵戳為憑)檢附相關文件郵寄至原民會。

三、計畫電子檔請於原民會官網「業務專區/各處業務/社會福 利/就業服務/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專區」下載 (https://www.cip.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