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2年5月24日社家幼字第1120660562號函辦理。二、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為增進我國兒少瞭解《兒童權利公約》之核心精神,並透過國家人權委員會撰擬之獨立評估意見,理解我國兒童權利發展情形與困境,爰以兒少作為閱讀主體,將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改編為旨揭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