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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我失業繳不起國民年金的費用,可以辦什麼補助嗎?

  • 發布單位:桃園市桃園區公所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桃園區公所

壹、如你因失業繳不起國民年金,符合以下兩項其中之一審核標準,可辦理國民年金保費減免: 一、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小於23,966元,此為113年標準),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倍。(小於24,574元,此為113年標準),自付保費30%,政府補助70%。二、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未達31,954元,此為113年標準),且消費支出達1倍,惟未達1.5倍。(達30,562元惟未達36,861元,此為113年標準),自付保費45%,政府補助55%。
*請準備以下資料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國民年金櫃台辦理: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印章、受託人身分證影本、印章。
2、申請人直系三代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父母或子女 )
3.應計人口之各項收入及其他證明文件
(1) 現有實際工作者﹝包含國中小學老師、國防役、職業軍人﹞,檢附服務單位開具之最近3個月內薪資證明。
(2) 外籍或大陸地區配偶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或居留證影本。
(3) 身心障礙者應檢附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身心障礙者證明影本。
(4) 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者應檢附兵役軍人證或替代役現役之證明影本。
(5) 年滿16歲以上未滿25歲在學者在學者應檢附在學證明(須蓋學校章)。
(6) 在學並領有公費者應檢附在學及領有公費之證明影本。
(7) 服刑、服役或失蹤證明。
(8) 其他:離職證明、歇業證明、遺屬月撫恤金通知單、退休俸撥款通知書影本或存摺影本、失業認定及失業給付證明、無法工作者請附最近1個月內公立醫療機構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出具之診斷證明書(須明確註記無工作能力者)。
貳、若民眾有欠繳國民年金可以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小額付款及分期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