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提供違建(違廣)地點、違規標的物及檢舉人姓名及電話。(倘不願意留下基本個資,請告知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規定得不予處理,如二)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73條規定,陳情民眾倘有下列情形,可得不予處理:無具體內容或無真實姓名或實際發生處所或同一事由(經適當處理己有明確回復,仍一再陳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