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4年1月22日原民社字第1130068848號函辦理。
- 依據國民年金法第53條規定,年滿55歲之原住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無下列各款情事者得請領原住民給付每人每月新臺幣4,049元整至年滿65歲前1個月止:
- 現職軍公教(職)及公、民營事業人員。但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我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者,不在此限。
- 領取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
- 已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或榮民就養給付。
- 有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4款至第6款情形之1。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不列入第31條第1項第5款土地計算。
- 符合原住民給付請領條件的人,年滿55歲當月份就可向勞保局提出申請,填妥「原住民給付申請書」,並在申請書上貼妥要匯入給付的金融機構存簿封面(須要有戶名及帳號)影本,直接寄送到勞保局國民年金組(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42號)或送交到勞保局桃園辦事處(03)335-000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