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年度金、鑽及白金婚佳偶表揚對象如下:
(一)夫妻兩人或其中一方於當年度重陽節前設籍本市達6個月 (115年4月18日前設籍)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並於當年度重陽節仍持續在籍(以夫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為主)。
(二)金婚佳偶:結婚滿50(含50年)至59週年。
(三)鑽石婚佳偶:結婚滿60(含60年)至69週年。
(四)白金婚佳偶:結婚滿70(含70年)週年以上。
(五)每獎項以不重複表揚為原則,且佳偶雙方均需健在,每項婚別只能領1次,不能重複領取。
二、 應備申請文件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文件:需檢附申請調查表、夫妻雙方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結婚證書影本或戶籍謄本結婚登記手抄本影本(戶政事務所可申請)。
(二)表揚獎項:獎牌一面及2,000元禮券1份(於農曆重陽節左右由里長或里幹事親送家戶致賀)。
(三)辦理地點:區公所社會課臨櫃或由民政課里幹事、里長協助帶回社會課建檔陳報市府辦理。
(四)辦理期限:自即日起至115年8月17日止受理申請, 逾期視同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