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凡設籍本市原住民族人
二、申請方式:攜帶相關資料前往各區公所人文課辦理
三、申請程序:
(一)死亡救助、醫療補助及生活扶助案件,申請於事件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各執行機關受理後,應於一週內完成訪視調查,並辦理補助。
(二)重大災害救助案件,於事件發生3日內由執行機關主動派員訪視調查並辦理補助,或申請人於事件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各執行機關受理後,應於 一週內完成訪視調查,並辦理補助。
(三)以同一事由申請急難救助每一年度最多兩次為限,且第二次於申請獲准
二個月後始得再行提出,並須重新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申請文件:
(一)死亡救助:申請書、除戶謄本、共同生活之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銀行封面影本、領據。
(二)醫療補助:申請書、共同生活之戶籍謄本、醫療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銀行封面影本、領據。
(三)重大災害救助:申請書、共同生活之戶籍謄本、重大災害相關證明書、銀行封面影本、領據。
(四)生活扶助:申請書、共同生活之戶籍謄本、全戶財產及所得稅清單(附低收入戶者免繳)、其他相關文件、銀行封面影本、領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