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張有請求之事實、證據及其間之因果關係,宜詳細敘明與蒐證。
(二)市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而遭受損害者:
1.檢具醫療單據。
2.財物損失送修單據。
3.檢具證據:現場拍照存證、儘量保持現場,得請附近居民作證。
4.向警察機關報案處理或其他必要措施。
(三)如係交通事故受傷或死亡者,即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
1.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
2.檢具證據:現場拍照存證;檢具醫療單據。
3.向警察機關報案處理或其他必要措施。
詳細可上「桃園網路e指通」網頁查詢https://e-services.tycg.gov.tw/TycgOnline/tycgOnline.action,查詢項目為「國家賠償之請求-自開始協議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