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應備文件:
1.申請書(由各區公所社會課提供)
2.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3.申請人或事故者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急難事由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5.全戶人口去年度所得稅證明(可由公所代查)。
(一) 醫療事由:事實發生起三個月內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二) 喪葬事由:事實發生起三個月內死亡證明書、喪葬收據正本或估價單。(請葬儀社蓋公司章)。
(三) 失業事由:請檢附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站求職登記證明及3張就業媒合介紹卡。
(四) 其他事由,如下:
◎負家庭主要生計者失蹤(經報案6個月以上仍未尋獲起算)、服役(兵役證明)、入獄服刑(在監證明)等事實發生起三個月內之佐證文件。
◎財產存款遭強制執行、凍結,請檢附報案單、聯合徵信報告、執行命令、帳戶餘額等證明。
◎或遭遇其他重大變故所須必要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