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可以辦理停保,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規定略以,自113年12月23日起停止受理停保申請。 二、先前出國滿6個月且辦理停保者,返國後請攜帶護照、身分證及印章辦理復保,如以眷屬身分依附投保於桃園區公所者,另需攜帶被保險人的身分資料至桃園區公所一樓健保櫃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