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設籍本市,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或非同一戶內人口,因實際支付設籍本市死者殮葬費用致生活陷於困境者,可檢附死亡證明書、喪葬收據或估價單,於事實發生起3個月內可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急難救助。 應備文件有: 1.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事故者除戶謄本,及事故者直系親屬戶籍謄本 2.身分證、印章(申請人及代辦者) 3.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事實發生起3個月內之喪葬費用收據及明細 (收據抬頭為申請人)。 5.申請書(臨櫃申請時由公所提供申請人填寫)。 6.全戶人口年度所得稅證明(可由公所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