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桃園市未領得使用執照既有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規定,建築完成日期達二十年以上之建築物,申請接水、電許可,應填且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應備文件(土地同意書、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及戶籍證明等)提出申請。 2、該土地為公有地者,得檢附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土地租用同意書或已繳納補償金之證明文件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