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宣導
一、案例摘要:
陳老先生參加旅展,好好玩旅行社強打 9,900 元泰 國旅遊,他向旅行社業務詢問該行程,業務員表示該行程非常熱門,請他立即下訂,避免滿團。當日陳老先生與旅行社簽訂合約,回家後陳老先生至旅行社網站查詢, 並無泰國出團行程,且網上公司評價不佳,因擔心受騙, 陳老先生專程至旅行社了解,公司業務確認泰國出團沒問題,且旅行社於電視台強打廣告。過了一陣子,旅行社電話通知泰國行程無法出團,需延後出團時間且不保證成行,如更改加價至 15,900 元即可確定成行。參加熱門行程卻一再無法成行,如加價至高價團即可成行,陳老先生認為旅行社以低價團費誘騙消費者簽約,再以無法成團,逼迫加價參加高價行程,且旅行社於行程前 7 日通知無法成行,無需作賠償,違背常理,因此陳老先生向當地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
二、處理過程與結果:
( 一 ) 過程:
消費者服務中心行文給旅行業者後,旅行業者回函 表示:並沒有強迫客人加價,但告知要延後等待其他出團日期。消費者不接受業者說明,指旅行社故意欺騙,便再向消保官提出申訴,要求賠償。
( 二 ) 結果:
經消保官開會協調,業者表示,非旺季期間報名人數難以預估,所以該公司並沒有保證出團,消費者仍可參加該公司其他日期的行程。惟消費者表示,不想再參加該公司任何旅遊行程。最後,旅行業者同意全額退還已繳交的費用,雙方達成和解。
三、參考資訊: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四、建議:
( 一 ) 參加旅行團前務必詢問業者相關細節,最好將廣告 文宣留下,口頭承諾也請業者簽名作為書面證明。
( 二 ) 需注意確認業者是否揭露該旅遊團須有幾人以上參加才能成行。如未達成行人數,旅行業應於出發日前至少七日通知旅客解除契約;怠於通知致旅客受損害者,應賠償旅客損害。如果業者契約未記載最低成團人數,視為無最低組團人數;保證出團者亦同。解除契約後,業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善後:
1. 退還旅客已交付之全部費用,但旅行業已代繳之行政規費得予扣除。
2. 徵得旅客同意,訂定另一旅遊契約,將原繳交費用移作另訂之旅遊契約之費用。如有超出之賸餘費用,應退還旅 客。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