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桃園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鼓勵弱勢在職勞工重回校園完成學業,提昇職場專業知能,增強就業競爭力並保障工作權利,特訂定本計畫。
貳、 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勞動局)。
參、 補助對象及資格:
申請人設籍或工作地點於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弱勢在職勞工,弱
勢勞工條件如下:
一、 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 中高齡者:於修業期間結束前已年滿 45 歲者。
三、 身心障礙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四、 原住民:戶籍登記為原住民。
五、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 二度就業婦女。
七、 家庭暴力被害人。
八、 更生受保護人。
九、 新住民。
十、 因故辦理休學致未完成專科以上學業者:曾因故辦理休學致未完成專科以上學業,辦理復學或逾復學期限再於其他校院進修者。
肆、 補助額度:
每人於該(113)年度以補助 3 學分,每學分新臺幣(以下同)3,500 元 為上限,所修每學分費未達 3,500 元者依實際學分費覈實補助。
伍、 補助範圍:
一、 申請人依大學法第 2 條規定「依本法設立並授予學士以上學位之高 等教育機構」修讀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及推廣教育學分班,或依專 科學校法第 3 條規定「依本法設立並授予副學士學位之專門技術及 職業教育機構」修讀副學士學位及推廣教育學分班,於 112 年 12 月 1 日至 113 年 11 月 30 日期間取得之學分,倘申請人修讀不具學籍 各類學分班,且年齡為未滿 30 歲之青年或年滿 45 歲至 65 歲之中高 齡者,非本計畫補助對象,不予補助。
二、 為強化本國在職勞工在地就業,並促進國內教育產業,本補助僅限 就讀於國內依法立案大學(含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
陸、 受理期間:自本計畫公告日起至 113 年 12 月 10 日止,依申請先後順序申 請補助,若本項經費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
柒、 申請方式:
一、 凡符合補助對象及資格在職勞工自 112 年 12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11 月 30日止取得學分證明,並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等,以郵寄或 親送等方式,於 113 年 12 月 10 日前向勞動局﹙綜合規劃科﹚提出 學分補助申請,逾期視同放棄該次申請補助。
二、 應檢附相關文件:
(一) 補助申請表:正本 1 份(附件一)。
(二)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 份,應黏貼於補助申請書。
(三) 在職證明:勞保投保明細表或任職單位所開立在職證明書擇 一影本 1 份;申請補助者於修學期間應為在職勞工,另在職 證明書須載明公司(或機關行號)全銜及工作地地址。
(四) 身分別證明:申請者依補助申請表提供證明文件影本 1 份。
(五) 學分費繳納證明:可資證明所申請學分補助之繳納學分費證 明文件影本 1 份(證明文件上需載明繳費項目及收訖章)。倘 學分費與雜費等併同繳納,非學分費之其他費用應先行扣除 計算。
(六) 所就讀學校科系(學制)學分費收費標準:影本 1 份。
(七) 取得學分證明:於 112 年 12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11 月 30 日間, 4 由就讀學校開立正式之學分證明文件影本或成績單影本 1 份。
(八) 切結書暨撥款同意書:正本 1 份(附件二),載明未曾接受中 央或地方機關學校學分費補助,並應黏貼帳戶存摺影本,且 戶名應與補助申請書相符。
(九) 領據:正本 1 份(附件三)。
三、 自勞動局收件日起算 30日內(日曆天)通知審核結果及處理撥款相關事宜,應檢附文件如有缺漏或疑義,經勞動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 未補正者,視同放棄該次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