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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雲林縣褒忠鄉集會所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自治條例」公告

  • 發布單位:民政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桃園區公所

主旨:轉知修訂後「雲林縣褒忠鄉集會所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自治條例」收費標準附表四公告、公布令,請查照。
說明:依據雲林縣褒忠鄉公所111年6月9日褒鄉民字第1110300114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