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區公所補助辦理區級體育活動計畫

  • 發布單位:民政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桃園區公所

一、補助依據:桃園市政府各區公所補助辦理區級體育活動計畫。

二、補助對象:本區體育會及依法核准立案以桃園市政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民間團體。

三、申請期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四、補助範圍:以辦理區級體育活動並與體育運動相關項目為限。

五、審查方式:依「桃園市各區公所補助辦理區級體育活動計畫」及「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補助基準表」規定辦理。

六、補助額度:每一區級各項體育活動至多補助新臺幣2萬元。

七、申請方式:應於活動開始前1個月,函文檢附活動計畫書、經費概算表、人民團體立案證書、人民團體負責人當選證明書、補助經費切結書送本所辦理。

八、核銷方式:請確實依計畫內容執行,並於活動結束後1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辦理核銷:

(一)支出憑證簿。

(二)經費概算及收支結算表。

(三)原始憑證,貼於粘貼憑證用紙並加蓋各職章。

(四)成果報告(1式2份)。

(五)足資證明活動人數及辦理型式之活動照片8張。

(六)核定補助函。

(七)原活動計畫。

(八)跨行通匯資料表。

(九)領據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