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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桃園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

  • 發布單位:人文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桃園區公所

一、為提升藝術展演水準,鼓勵本市藝文團體、培育優秀人才並促進文化發展,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桃園區(以下簡稱本區)之藝文工作者。

(二)本市立案團體、法人。

(三)前項第二款規定不包括政府機關、政黨及學校。

三、本須知補助事項如下:

(一)以本區為主題或在本區辦理之藝文活動。

(二)音樂、戲劇(曲)、舞蹈等表演活動。展覽、教育推廣等視覺藝術相關活動。

四、補助金額、項目及申請辦法,詳閱附件須知、申請表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