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升藝術展演水準,鼓勵本市藝文團體、培育優秀人才並促進文化發展,特訂定本須知。二、本須知補助對象如下:(一)設籍本市桃園區(以下簡稱本區)之藝文工作者。(二)本市立案團體、法人。(三)前項第二款規定不包括政府機關、政黨及學校。三、本須知補助事項如下:(一)以本區為主題或在本區辦理之藝文活動。(二)音樂、戲劇(曲)、舞蹈等表演活動。展覽、教育推廣等視覺藝術相關活動。四、補助金額、項目及申請辦法,詳閱附件須知、申請表等文件。
一、為提升藝術展演水準,鼓勵本市藝文團體、培育優秀人才並促進文化發展,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桃園區(以下簡稱本區)之藝文工作者。
(二)本市立案團體、法人。
(三)前項第二款規定不包括政府機關、政黨及學校。
三、本須知補助事項如下:
(一)以本區為主題或在本區辦理之藝文活動。
(二)音樂、戲劇(曲)、舞蹈等表演活動。展覽、教育推廣等視覺藝術相關活動。
四、補助金額、項目及申請辦法,詳閱附件須知、申請表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