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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福利-我先生失業找不到工作,我在家帶小孩,有沒有什麼補助可申請?要準備什麼資料?

  • 發布單位:桃園市桃園區公所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桃園區公所

可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應於生活陷於困境、無力維持家庭生活、無經濟能力或有經濟困難等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由其本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申請。
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區域家庭服務中心或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及切結書。
(二)稅捐稽徵機關核發,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完稅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三個月內財產歸屬資料。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者,其全家人口應包含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之親屬。
(三)十五歲以上者其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四)兒童及少年或其他申請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五)符合本計畫第二點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之下列證明文件:
1.失業者,應檢附就業服務中心失業給付申請案件之認定單與再認定單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2.經判刑確定入獄者,應檢附三個月內開立之在監證明。
3.罹患重大傷病者,應檢附重大傷病卡影本。
4.罹患精神疾病或因藥酒癮戒治者,應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公私立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5.離婚者,應檢附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影本。
6.死亡者,應檢附死亡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7.失蹤者,應檢附警察機關核發之(六個月以上)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影本。
8.不堪家庭暴力出走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者,應檢附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與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影本。
9.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者,應檢附最近三個月內由婦產科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六) 其他審查所需必要文件,因各人情況不同,所需文件無法全數列舉,如需要時將再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