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齊以下資料至桃園區公所社會課辦理。 一、最近3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包括本人、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父母及所有兒子女兒)、同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同戶籍孫子女及有申報扶養申請人之納稅義務人)。 二、全戶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及全戶不動產證明(可委託公所代為查調)。 三、申請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四、其他證明文件。 五、申請人本人及委託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