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公所出具證明中低收入老人證明文件。 二、最近3個月診斷證明書(應載明住院期間需24小時專人看護及入出院時間)。 三、僱請看護證明書(請醫師或護理人員或社工人員依實際聘僱日期填具證明) 四、看護之結業證明書影本或技術士證書影本與身分證影本。 五、郵局封面影本。 六、申請人及委託人身分證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