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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桃園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資格是什麼?

  • 發布單位:桃園市桃園區公所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桃園區公所

申請本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人及補助對象需應符合下列規定:(男性及新住民也可以申請)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但初次申請者,得不受前開居住國內最低日數之限制。
(二)新住民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且實際居住本市者,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得不受設籍之限制。
(三)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符合前項規定者,得僅申請特殊境遇家庭資格認定。
申請條件如下:
一、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撫養18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撫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撫養之子孫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