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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國家賠償申請於事件發生後多久內需提出?

  • 發布單位:桃園市桃園區公所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桃園區公所

依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亦不得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