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戶內人口死亡因生活困苦而無力支付喪葬費用者,致生活陷於困境。 2.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醫療費用支出龐大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3.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失業、失蹤、入營服役、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4.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5.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里長、里幹事、社會局或區公所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